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5)法委赔立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许前飞,院长。 沙亚平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使审判职权,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苏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对沙亚平的国家赔偿决定不予受理。沙亚平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该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沙亚平申请赔偿的事由,系对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结果存有异议,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沙亚平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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