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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松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王元松。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潮,该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5)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王元松。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潮,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仕芬,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进平,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王元松因再审无罪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元松以其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王元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王元松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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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