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5)法委赔立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松,院长。 范俊杰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错误申请该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吉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该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赔偿请求人范俊杰以吉林省高院人民法院原民事错误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导致其财产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范俊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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