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4)刑立他字第4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王新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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