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施宗凯。 施宗凯因诉云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施宗凯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云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应当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云南省人民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因履行或不履行信访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均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案施宗凯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复核法定职责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对此提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施宗凯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施宗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甘 雯 审 判 员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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