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法定代表人:袁贵仁,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菊青,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栋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菊青,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支树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菊青,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兴济河小区6号楼4-601室。 法定代表人:魏景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丽,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8号空军指挥学院院内。 负责人:张明,该办公室主任。 一审被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 法定代表人:顾秀莲,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监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智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一审被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教育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东 敏 审 判 员 方 金 刚 代理审判员 曾 宏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P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