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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深海,该公司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深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晓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时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姗姗,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