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又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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