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大连新兴洁达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毅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大连新兴洁达医药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四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15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