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卡斯卡特公司(Cascad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珀因特(JosephPointer),该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卫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2号楼1403室。 法定代表人:乐地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阳韧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大树下。 法定代表人:刘英英。 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卡斯卡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卫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国公司)、富阳韧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韧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卡斯卡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为“一对叉定位引导部件,每一个引导部件具有叉咬合表面,当所述刚性单元安装在所述插入位置时,所述叉咬合表面通过所述一对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一个可安装在所述刚性单元上并可横向移动”(以下简称技术特征b),二审判决将其错误解释为“叉引导部件连接相应的活塞杆,叉咬合表面通过叉引导部件上的相应的滑套可滑动地且可引导地咬合着相对的缸来实现横向移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1中的“叉咬合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