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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江与全东日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4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东日。 申诉人李玉江因与被申诉人全东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4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江。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东日。

申诉人李玉江因与被申诉人全东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5)113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