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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与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江,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12楼2号。 委托代理人:李乐,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江,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12楼2号。

委托代理人:李乐,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光耀,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朱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路桥公司)确认侵害商标权、域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朱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涉案域名与被申请人商标的文字完全不同,不会导致公众误认。2.涉案域名在争议发生前已实际投入使用,朱江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3.涉案域名的网站内容与被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不相同和类似,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导致误认或使人联想到与上海路桥公司存在某种联系”。4.涉案域名早已投入使用,并具有较好的访问量和网站排名。(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上海路桥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为伪造。不同域名的证书编号相同,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相关域名为上海路桥公司所有。2.域名shanbao.com.cn和shanbao.mobi的注册时间晚于涉案域名注册时间,被申请人不存在在先权利。3.其他有关域名未使用。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请求本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涉案域名不构成侵权,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上海路桥公司承担。

上海路桥公司提交意见称:1.涉案域名shanbao.com与上海路桥公司的驰名商标第854402号商标“山宝SHANBAO及图”(以下简称402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涉案域名上发布大量有关破碎机的广告,相关公众已将第402号商标和涉案域名对应,形成误认。2.朱江对涉案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3.朱江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4.上海路桥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

本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与朱江申请域名有关的事实

朱江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其注册过大约700个域名。上海路桥公司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36为公证书,内容为以邮箱[email protected]进行查询,以该邮箱注册的域名达18380个,与[email protected]对应的注册人为“朱江”。一审质证时,朱江对证据3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海路桥公司则强调朱江仅对其中的三个提出了异议,朱江对此未再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答辩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用于证明朱江被评为第五届四川互联网大会四川十大年度人物,其相关说明为:“国内著名的域名投资商,案例:D.CN卖给当乐网,qieke.com卖给盛大网络,fangyou.com卖给新浪等,拥有两万多个。”朱江对上述内容无异议,但认为其域名投资商的身份系由大会组委会安排。

(二)与涉案域名有关的事实

上海路桥公司于一审提交的证据34为公证书,朱江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第8页显示,涉案域名上显示“relatedsearches双辊破碎机、破碎设备、破碎机、大型破碎机、破碎机公司”等内容,其旁边有“域名经济服务”字样。在名商网上,有涉案域名“申请委托购买”字样,以及相关的域名经济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上海路桥公司提交的证据35为涉案域名相关内容的打印页,其中有大量涉及破碎机、粉碎机相关产品的信息,右上角标识“domainbrokerage”。朱江对证据3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朱江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为相关网页打印件,证明在即刻网上搜索shanbao,获得的结果之一为“山宝shanbao/shanbao.com品牌”。

(三)与专家组裁决有关的事实

针对涉案域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裁决(CN-1200580)记载:“2012年7月10日收到投诉书,7月13日向域名注册商传送信息确认函,8月7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开始通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这种利用域名获利的行为,绝非一个健康、正常的市场所应当鼓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有恶意的。”专家组裁定将涉案域名转给上海路桥公司。

本院认为,首先,在涉案域名注册、使用之前,上海路桥公司的402号商标已被评为驰名商标。上海路桥公司亦已注册并使用域名(以下简称在先域名),对其依法享有在先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涉案域名中的“shanbao”是402商标标识中“山宝”的音译,并且与标识中的“SHANBAO”拼写相同,涉案域名构成对402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而且,涉案域名与上海路桥公司的在先域名的主要部分均为shanbao,二者近似程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再次,在涉案域名争议发生之前,朱江已经与上海路桥公司员工魏光耀以邮件方式,多次沟通购买涉案域名相关事宜。成都闪爆一族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发生之时,闪爆网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也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本案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朱江对涉案域名享有权益,或具有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复次,朱江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其一,根据一、二审法院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朱江注册、囤积了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大量域名,通过域名买卖获得大量经济利益,并在互联网行业内因域名投资而具有较大影响。其二,朱江将上海路桥公司驰名的402商标和在先域名的主要部分注册为涉案域名,不仅在涉案域名上大量发布与上海路桥公司主要产品—破碎机相关的信息,而且还标注“域名经济”、“domainbrokerage”等字样。在上海路桥公司员工魏光耀意图购买涉案域名时,又报出52万元的高价,意图高价出售涉案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三,涉案域名注册后长时间未予使用。在上海路桥公司员工魏光耀试图购买涉案域名失败,涉案域名争议发生前后,朱江才通过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注册成立闪爆公司等形式,试图证明其就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综上,朱江长期从事域名投资活动,并且从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整个过程来看,主观恶意明显。二审判决认定朱江具有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恶意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