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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3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刚。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3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刚。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煜炜,矿长。

方刚因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水沟煤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内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