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谢飞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飞。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云峰,该院院长。 谢飞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飞。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云峰,该院院长。

谢飞因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监二再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款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