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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正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正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定西远东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正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克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斌,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克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斌,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君,该公司经理。

甘肃省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泰源公司)与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2014)甘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泰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泰公司申请再审称: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明确记载:A#楼建筑面积6067.7㎡,B#楼建筑面积2594.8㎡,和原判依据的鉴定书相比A#楼建筑面积多出189.77㎡、B#楼建筑面积多出906.32㎡。

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原判认定双方工程变更的依据是《工程变更证明书》,而《工程变更证明书》不是工程变更的法定文件,且该证据在一、二审中未出现原件只是复印件,该件上并没有正泰源公司代表签字,也没有设计单位和正泰源公司签字,同时该件还有多处涂改且并不是同一墨迹完成。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1)本案所涉工程未进行设计变更。原判决认定“施工中,远东公司根据正泰源公司的变更要求,将阳台变更为客厅、阴台变更为厨房”无证据支持。(2)钢模板改为竹胶板增加540799.07元的造价由正泰源公司承担无证据支持。本案中既无变更会议,也无《工程变更单》,认定工程变更并增加造价没有依据。(3)关于土方签证增加造价的问题。双方《施工协议》约定承包方式“平方米包干,价格一次包死,节约归己,超支不补……”且双方也未约定施工初始要“三通一平”,双方签订合同时远东公司清楚施工现场状况,另外从《A#、B#楼基础回填土方签证单》看这是基础土方回填的签证,不是“三通一平”,故正泰源公司没有承担土方签证增加造价的义务。(4)关于施工中使用19600元旧材料的问题。因施工是价格一次包死,故正泰源公司没有让对方无偿使用旧材料的义务,远东公司使用旧材料应支付对价。(5)关于两个60万元的问题。本案中存在两个60万元的款项,但这两笔款的性质、时间、形式均不一致,原判认定是同一笔款项是错误的。(6)关于20000元借据问题。2008年10月16日的借款20000元是杨某亲笔书写,借条落款载明借款人为“定西远东公司第六分公司”,而原判未将该款计入工程款是错误的。(7)关于陇西县银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丰公司)供水泥52800元的问题。银丰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远东公司承建涉案工程拉运水泥120吨,价款52800元由正泰源公司支付,此证据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事实。(8)关于楼梯暖气安装人工费1560元的问题,有远东公司出具的收据,理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而原判认定系增加人工费,且以7月6日工程已竣工验收为由未计入已付工程款错误。(9)关于入户门及防盗门款127080元的问题。正泰源公司垫付A#、B#楼入户门及防盗门款共计127080元,原判只认定64680元显失公平。(10)关于正泰源公司抵顶远东公司房屋另行出售的问题。正泰源公司将抵顶工程款的D#楼三单元502室调换为C单元502室,是经对方口头同意的,一审判决在已付款中减扣207480元是错误的。

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对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属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推定正泰源公司“认可”采用竹胶板施工并支持增加差价由其承担,违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三)款的规定。(3)原判适用《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增加人工费是错误的。(4)远东公司在施工中多次停工致使竣工延期两年时间,且在竣工后不交付施工图纸等文书,并由此给正泰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原判不支持是错误的。

据此,正泰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远东公司的各项请求,并支持正泰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远东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

1、关于新证据问题。《竣工验收备案表》只能证明本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其中的面积是从设计蓝图的设计说明中摘抄出来的。《司法鉴定报告》是按照双方认可、共同选择、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单位出具的,应作为对面积诉争的唯一合法证据。

2、关于《工程变更证明书》是否伪造的问题。该文件由正泰源公司签发,上有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正泰源公司只提供了复印件。

3、关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的问题。(1)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问题,建筑面积的计算有《工程变更证明书》、甘肃省住建厅的文件、竣工时的实际状况、司法鉴定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2)关于天棚钢模板变为竹胶板增加造价的问题,若无建设单位的要求,远东公司不会采用高成本的竹胶板;另有甘肃省住建厅文件以及实际施工使用竹胶板的事实可以证明。(3)土方签证增加造价的问题,有甲方、乙方以及监理方签字的签证单为证。(4)关于施工中使用19600元旧材料的问题,正泰源公司答应无偿使用,所以材料清单中未列入价格。(5)关于两个60万元的问题,2009年3月24日的借条与3月25日的收据反映的是同一笔款项,付款明细表记载的是3月25日转账支票支付的工程款。(6)关于20000元借据问题,没有远东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正泰源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7)关于水泥款问题,同期建设的除了远东公司承建的A#、B#住宅楼外,还有其他公司施工的C#、D#住宅楼,银丰公司供水泥的证明材料无远东公司人员的签字,远东公司不认可。(8)关于楼梯暖气安装人工费1560元的问题,该费用发生在工程竣工之后,且为合同外项目。(9)关于入户门及防盗门款127080元的问题,除远东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外,还有其他公司承建,远东公司使用的防盗门只有64680元,其他费用与其无关。(10)关于正泰源公司抵顶房屋另行销售的问题,正泰源公司私自将抵顶房屋另售他人,没有基本的诚信。

4、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阳台面积计算及竹胶板增加价差在上一部分已作答复。关于人工费调增的问题,甘肃省住建厅(2010)515号文件第17条规定,“若是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调整。”双方协议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所以符合调整政策,其他文件亦规定可以调整。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正泰源公司严重违约,根本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综上,远东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基本适当。

本院审查认为,正泰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