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行提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卢加诺特塞雷特街40号。 法定代表人:乔瓦尼·瓦利,该公司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犟,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刘夏阳。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怡峰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龙西村高新技术产业园怡丰工业A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刘夏阳、怡峰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4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知行字第4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埃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敬、陆兆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犟、刘新蕾,一审第三人刘夏阳、怡峰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徐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本案涉及专利号为02803734.0,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埃利康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5为: “1.在轮子(3)上自行走的托架,该托架用于在沿托架纵轴线排列成一线的各分区之间通过抬升两个或多个车轮(22,22’,23,23’)而在单层或多层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水平地传送机动车,该停车场包括机动车的入口、出口、停车及操纵的多个固定的和/或可移动的分区,该托架包括:该机动车的任一个或者两个轴的车轮(22,22’,23,23’)的一对或两对支承装置(58,59),这些装置可对称地及垂直于该托架的该纵轴线移动并被构造成通过该车轮的水平运动来完成一定中心动作,该水平运动根据车辆的各对车轮的内侧轮距的测量值而变化,导致该车辆的纵轴线与该托架的纵轴线重合;所述支承装置(58,59)还被构成用来停止移动和从所述车轮(22,22’,23,23’)的下面进行抬升,所述自行走的托架(3)的特征在于:它是借助于垂直于该托架纵轴线的水平轴线的铰链(2)而连接的,以允许该托架(3)的两部分之间相对转动,在该铰链(2)的每侧各有一个部分,一个部分至少具有4个支承轮子(3)而另一个部分至少具有2个支承轮子(3),一个部分还具有一对装置(58),装置(58)可对称地垂直于该托架纵轴线移动并被构造用来支承、定中心、停止移动及抬升该机动车的一个轴的两个车轮,而另一部分具有一对装置(59),装置(59)可对称地垂直于该托架纵轴线移动并被构造用来支承、定中心、停止移动及抬升该机动车第二轴的两个车轮,这些对装置(58及59)以这样一种方法来成形和定位:不论机动车的轴距如何都能同时地支承该机动车的4个车轮(22,22’,23,2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架,其特征在于:被构造用于支承该机动车两个轴的车轮(22,22’,23,23’)的每一对装置(58,59)由两个相向的框架组成,该两个相向的框架被构造用来对称地及垂直于该托架纵轴线平移运动,这些框架的特征在于:每个框架具有定中心杆(18,18’),定中心杆(18,18’)平行于该托架纵向轴线以与该机动车轮胎的侧壁接合并把它侧向推出;以及还具有金属支承(19,19’),金属支承(19,19’)在该定中心杆下面并垂直于该杆进行连接,以便当推动该轮胎时使它们自己定位在该机动车轮胎下面,和当垂直地移动轮胎时从下面与轮胎接合并且抬升它。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托架,其特征在于:每个定中心杆(18,18’)装有一个或多个传感器,该传感器以接触所述杆的外表面的方式或以紧密接近该外表面的方式来检测该机动车车轮的存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托架,其特征在于:用于检测该机动车车轮存在的该传感器包括施加在每个定中心杆(18,18’)表面上的可变电阻导电橡胶的压敏带(21,21’),定中心杆与该机动车轮胎进入接触并且压敏带(21,21’)以这样一种方法连接于一电控线路:即当与该机动车一个轴的各车轮相关的每对相向框架(58,59)的两个压敏带(21,21’)同时被压缩时,这个电路自动地关断而平移运动被停止,此时该机动车这个轴的两个车轮距该托架纵轴线等距离。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托架,其特征在于:用于支承该机动车车轮(22,22’,23,23’)的各对装置(58,59)的垂直平移运动受到相同的轴向凸轮(16)的转动的同时作用,每个轴向凸轮(16)绕一轴线转动,该轴线是垂直的并与该托架的纵轴线相交。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托架,其特征在于:每一个单独的凸轮(16)具有两个相同的平滑螺旋表面,该螺旋表面以这样一种方法绕凸轮的轴线彼此相对转过180°:即支承该机动车车轮的该装置(58,59)的垂直平移运动系统(8,9,17)能够作用于螺旋表面并在它们上面垂直移动,相对于垂直平面对称地通过该托架纵轴线,以便在该车辆已定中心之后,稳定住相对于该机动车质量的所述轴线的剩余偏心量。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架,其特征在于:它装备有用于限制要被传送的该机动车的质量的一系统,该系统包括一机械摩擦离合器,当由通过测力夹紧调节的一个或多个弹簧(42)的压缩施加在摩擦环(40)上的压力有变化时,该机械的摩擦离合器决定了可传送至抬升系统的最大扭矩。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架,其特征在于:它装备有一系统,该系统用于在传送期间连续地感测该托架在其纵轴线方向上的平移位置,该系统包括一绳(45),绳(45)连接于该托架,该托架经过合适的滚子(46)转动电子系统(47)的轴,电子系统(47)是不动的并且不连接于移动的托架,而该托架通过把该轴的转动与该绳的直线运动相联系,就可知道任何瞬间该托架在其纵向平移中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