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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张某与翟某、张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艳杰。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力。 翟艳杰与张力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艳杰。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力。

翟艳杰与张力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鲁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翟艳杰对上述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原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