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艳杰。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力。 翟艳杰与张力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鲁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翟艳杰对上述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原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