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国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翠云。 法定代表人:许勤,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赵国莉、杨翠云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国莉、杨翠云申请再审称:赵国莉系深圳国企正式员工,奖金工资被恶意拖欠,2004年被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法制作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让我方血泪维权10年。深圳市政府包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多个行政部门不作为、渎职侵权。深圳市政府主管副市长2006年对我方的信访事项包案后至今不予答复。深圳市政府的不作为、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导致我方多次遭受迫害、非法拘禁、劳动教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极大的损害。政府部门未依法给我方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综上,我方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对我方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违法,原判决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1、撤销原判决和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万元;2、要求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我方书面送达2004年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赔偿我方因上访维权10年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600万元;3、要求深圳市政府督促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6年3月12日副市长张思平接访我方并且包案给予书面答复,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万元及我方上访维权10年的各种损失共计1600万元;4、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复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2006年对赵国莉的司法鉴定;5、要求对2008年罗湖区副区长倪泽望接访我方并且包案给予书面答复,给予维稳费和困难救助金;6、赔偿赵国莉父亲去世精神抚慰金;7、要求对我方上访维权多次被政府、公安、信访等维稳给予书面答复;8、要求依法赔偿亚运会期间我方受伤害住院治疗费用等6000元;9、要求对赵国莉身体器官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法赔偿住院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800万元以及被扣押的电脑;10、要求依法赔偿我方被非法拘禁导致哥哥死亡的相关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1、要求依法赔偿我方被枉法绑架、抓捕等的精神抚慰金;12、要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责令南湖派出所给予我方行政警告书面处罚书;13、要求深圳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赔偿我方10年上访维权的工资、奖金、社保、上访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14、按政策补偿赵国莉作为国企正式员工的房补及我方被政府、公安等部门渎职侵权等费用及困难补助金;15、赔偿杨翠云被政府故意伤害住院费用45000元;16、赔偿租住农民房屋欠租金4万元;17、要求依法侦破2005年我方在住房处被打、砸、抢等刑事案件;18、要求深圳市人大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并且给予我方信访回复单;19、依法恢复赵国莉深国企员工身份,颁发先进工作者证书,赔偿奖金提成130万元;20、依法恢复劳动合同,赔偿赵国莉10多年工资损失236万元,补交10年社保养老保险等;21、赔偿我方10年多的上访费用、路费、生活费、治病费用等86万元;22、赔偿我方被枉法劳教、行政拘留、非法拘禁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及财产被非法侵占等损失680万元;23、赔偿杨翠云受骚扰、惊吓入院治疗所欠费用1万多元及精神抚慰金6万元;24、补偿赵国莉应享有的房补待遇;25、追究政府、公安等部门包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渎职侵权、滥用职权等刑事责任;26、赔偿杨翠云因深圳市政府不作为精神抚慰金380万元;27、对杨翠云受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28、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的签名。 深圳市政府提交意见称,深圳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合法合理,赵国莉、杨翠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赵国莉、杨翠云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赵国莉、杨翠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否被深圳市政府依法受理的问题。首先,本案所涉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赵国莉、杨翠云就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复议。其次,赵国莉、杨翠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赵国莉、杨翠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系针对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且未依法送达,造成赵国莉、杨翠云10年上访维权,故赵国莉、杨翠云向深圳市政府申请确认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无效或违法。显而易见,赵国莉、杨翠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关于“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以及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赵国莉、杨翠云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列举的23个被申请人,不仅包括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包括深圳市政府、深圳市人大、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投资控股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甚至还包括北京市的公安部门;赵国莉、杨翠云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列明的“诉求”亦是对赵国莉、杨翠云近些年信访诉求的罗列,其中涉及到劳动关系争议、信访事项处理、刑事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甚至还有“颁发先进工作者证书”等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事项,因此赵国莉、杨翠云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解决十年上访问题要求及附带诉求,不论是涉及的被申请人范围,还是诉求涉及的领域,均已超出深圳市政府在单一行政复议程序中所能处理的事项范围,也已超出行政复议这一制度设置所能解决的问题范围,故赵国莉、杨翠云的复议请求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而言,赵国莉、杨翠云向一审法院提出8项诉讼请求,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撤销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诉求、第3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信访答复的诉求、第5项关于恢复国企员工身份并补交社保的诉求、第6项关于颁发先进工作者证书的诉求、第7项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求,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关于赵国莉、杨翠云第1、2、3、5、8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因赵国莉、杨翠云主张的损失与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关于赵国莉、杨翠云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司法鉴定申请,因其申请鉴定的事项与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无关。综上,赵国莉、杨翠云关于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赵国莉、杨翠云于二审以及本次再审申请中以诉求的方式提出其他新的主张因超出本案再审审查范围而不予审查。 综上,赵国莉、杨翠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国莉、杨翠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于 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