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杜永进。 法定代理人:魏明勤,系杜永进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王清立,系杜永进近亲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刘柳。 法定代理人:魏明勤,系刘柳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王清立,系刘柳近亲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朱全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原南阳供电公司宛城供电分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268号。 负责人:张立庆,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杜永进、刘柳因与被申请人朱全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 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杜永进、刘柳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杜永进、刘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永进、刘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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