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圣泰嘉园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日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省日发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执申字第3号 申诉人(申请复议人、申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日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欲波,北京圣轩泽创科技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三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执申字第3号

申诉人(申请复议人、申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日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欲波,北京圣轩泽创科技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三牛,海南日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海南圣泰嘉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日发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效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省日发实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旺(与张效荣系同一人),该公司总经理。

海南日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实业公司”)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琼执复议字第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8月27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作出(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海南日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日发房地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金盘支行借款1486万元及其利息1057.0299万元(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1998年7月31日),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二、被告海口日发实业公司(海南省日发实业发展总公司前身)和被告钟辉勇对被告日发房地产的上述债务在其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借款400万元及其利息271.4281万元,计至1998年7月31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上述判决之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秀英法院立案执行,于1998年12月5日作出(1998)秀执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日发房地产、钟辉勇位于海口市龙昆下新村55号一幢框架结构八层楼房的房屋所有权;查封了海南省日发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日发总公司”)位于琼山石山镇美新村、北铺村荣烈山125269.4平方米(合187.9亩)[证号: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2-002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1998年12月15日,秀英法院作出(1998)秀执字第10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日发总公司位于琼山石山镇玉敦村、凤昌村、玉亭村、石山一队、美新村、北铺村、石山二队农业用地513.99亩,综合用地918亩[琼土用(1994)197、琼山国土函(1994)122号文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999年3月8日,海南分寸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被查封财产作出了海分评字(1999)第58号评估报告:政府先期出让并已办理征用手续的187.9亩土地估价1486.3078万元,916.29亩土地估价3462.4767万元(截至评估时止,上述两块土地,日发总公司尚欠政府1826.29929万元土地出让金);另外513.99亩土地估价708.638万元,视先期出让土地的使用情况再另行决定是否出让给日发总公司(该地块尚欠农民征地款66.8万元,未付土地出让金);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综合楼、宴会厅、道路、通讯、园林绿化等)估价428.3174万元;八层楼房估价95.198万元。以上各项合计评估总价为6180.9379万元。

1999年4月9日,秀英法院委托海南亚奥拍卖市场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1999年12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金盘支行将本案债权剥离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2000年3月30日,海南高院提级执行该案。2001年6月27日,海南高院作出(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132-3号民事裁定:将上述被查封财产以评估价6180.9379万元作价抵偿给信达资产,剩余债务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同时终结执行(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国土局、房管局等协助单位。后因被执行人日发房地产(2001年8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日发总公司不断申诉,案涉房产及土地没有完成过户手续。

2002年2月25日,因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海南高院(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13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海南高院提审该案。

2004年7月15日,海南高院作出(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秀英法院(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日发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信达资产借款本金1486万元(原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收取的60.12万元赞助费冲抵借款本金后,实际应还1425.88万元),并按银行规定支付尚欠的利罚息,计算罚息后,不再计算复利。对其中536万元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罚息,信达资产有权就抵押的日发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受偿;对其中400万元本金及尚欠的利罚息,日发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信达资产有权就作为抵押物的钟辉勇名下的房产权受偿。

2004年10月27日,因信达资产以生效的(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另行申请强制执行,海南高院以(2004)琼执字第19号立案执行。

2006年6月28日,海南高院以(2004)琼执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与被执行人日发房地产、日发总公司一案指定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洋浦中院”)执行。

2006年7月28日,洋浦中院依照指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06)浦中执字第72号。

2006年8月4日,因信达资产与海南圣泰嘉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洋浦中院作出(2006)浦中执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圣泰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2006年9月22日,因日发总公司以(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132-3号裁定抵债的财产价值多于(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额为由申请执行回转,海南高院对日发总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立案,并于同年10月10日将该案指定洋浦中院执行。洋浦中院将两案合并执行。

2006年12月23日,洋浦中院作出(2006)浦中执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原执行依据(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应按(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相比(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只是在债权数额上进行了调整,在法律关系和基本事实上并无根本性的改变;执行财产已由法院委托评估过,被执行人日发总公司要求重新评估财产却又不交评估费,故不再重新评估;海分评字(1999)第58号评估报告中的513.99亩土地不属于日发总公司所有,故应从原评估价6180.9379万元中扣除其价值708.638万元,最终认定被执行财产价值为5472.2999万元;债权本息计至2006年10月31日止,总额为5507.0816万元。综上,洋浦中院裁定将执行财产按评估价5472.2999万元抵偿给圣泰公司冲抵相应债务,办理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圣泰公司承担,(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未执行部分(34.7817万元)终结执行。

200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本案暂缓执行。其后,洋浦中院陆续作出(2006)浦中执字第72-2至72-6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本案的执行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