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 请 回 避 决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46-1号 本院在审查张培莲与四川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张培莲提出申请认为,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周翔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与四川科技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中担任审判员。该案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存在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的情形。其担心周翔担任本案审判长会影响本案公正审查,故申请周翔回避。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培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驳回张培莲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