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房平义、海林市霖平木业有限公司等与房平义、海林市霖平木业有限公司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平义。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林市霖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平义。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林市霖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英雄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房平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德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海青木制品联营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合中学后院。

法定代表人:李守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述利,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房平义、海林市霖平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平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海青木制品联营公司(以下简称海青公司)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平义、霖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一)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霖平公司已停业多年,并未使用案涉设备。(二)医疗证明、通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二审法院并未通知霖平公司负责人去查看设备存放现场。(三)2013年11月15日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海青公司自认在霖平公司只有8台设备,其余设备均在海青公司处存放。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原审法院认定海青公司与房平义、霖平公司之间存在三方合伙关系,缺乏依据。(二)《李守泽投入霖平木业公司设备明细》(以下简称《设备明细》)系伪造,其中记载的设备价值未经评估,也未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三)二审法院改判霖平公司和房平义共同给付海青公司136335元购买木材款缺乏依据。(四)二审法院认为房平义应对合伙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承担相应责任是错误的。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即使存在合伙关系,合伙企业未经清算不得以合伙财产向一方合伙人返还。四、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海青公司未提出解除合伙关系,二审法院予以解除不当,且多判了利息。五、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房平义、霖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申请再审。

海青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房平义、霖平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首先,从霖平公司的设立情况看,房平义与海青公司口头约定成立合伙企业,共同生产地板料。虽然房平义在工商部门注册了霖平公司,并登记海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泽为股东,但是所有手续均为房平义未经李守泽许可代签,并且,该公司类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企业。第二,从霖平公司财产及经营状况看,海青公司投入设备并未列入霖平公司资产,房平义自行管理霖平公司期间,并未对海青公司进行收益结算和利润分配。可见,房平义与海青公司虽达成口头合伙协议,但房平义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对合伙无法继续履行承担责任。海青公司向霖平公司投入的设备及款项,房平义和霖平公司占有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清算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关系,由房平义、霖平公司向海青公司返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

二、关于房平义及霖平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设备明细》明确载明海青公司所投入的设备数量及价格,霖平公司已盖章确认,经司法鉴定,该印章为霖平公司印章,应认可《设备明细》的效力。由于该部分设备系海青公司为与房平义合作而购置或制造,霖平公司占有该些设备多年,二审法院依据《设备明细》列明的设备种类及款项,扣除海青公司未投入霖平公司的设备款,计算房平义及霖平公司应返还的款项及利息,并无不妥,亦不存在超出海青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关于案涉136,335.00元汇款是否应返还的问题,海青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曾向霖平公司汇款136,335.00元,虽然该汇款用途中标注为购买原料,但霖平公司并未提供其向海青公司交付原料的证据,霖平公司应向海青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因此,二审法院对应返还款项的计算并无不当,且较为公平合理。至于房平义、霖平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医疗证明、通信记录、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均不属于能够推翻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房平义、霖平公司提出二审审判人员张伟杰在原审二审中是书记员,二审不应参与审判,应该回避而未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属发回重审案件,张伟杰在原审二审中担任书记员,其在重审二审中担任审判人员,并不属应当回避的情形。

综上,本案系海青公司与房平义双方合伙,原审判决认定海青公司与房平义、霖平公司成立三方合伙关系不当,但是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房平义、霖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房平义、海林市霖平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