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四终字第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倪新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钧,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蒋汉平,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综合楼四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孟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云,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综合大楼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孟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力公司)、蒋汉平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远贸易)、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远矿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沈红雨、梁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林钧、周俊,上诉人蒋汉平委托代理人黄知斌、刘志斌,被上诉人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毅,被上诉人正远贸易委托代理人吴云以及被上诉人正远矿业委托代理人杨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12月28日,蒋汉平与绿力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以人民币(以下币种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1.5亿元出让正远矿业、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山铜业)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矿业)各50%股权给绿力公司。绿力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合同对价,但蒋汉平仅将祁连山铜业和国源矿业各50%股权变更至绿力公司名下,未履行正远矿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正远贸易的隐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蒋汉平,而正远贸易是正远矿业的全资股东,故蒋汉平和正远贸易均负有履约义务。请求判令:1、确认2009年l2月28日《收购协议》有效,正远贸易、蒋汉平立即向绿力公司支付违约金15295000元;2、正远贸易、蒋汉平立即将正远贸易持有的正远矿业50%股权变更到绿力公司名下,正远矿业予以协助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正远贸易、蒋汉平承担。 蒋汉平反诉称:倪新光、王志明实际控制中国七星购物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K00245,以下简称七星公司)、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绿力公司及其他公司,故统称七星方。经协商,双方同意将蒋汉平作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目标公司(正远矿业、祁连山铜业、国源矿业)作价不低于20亿元的资产重组装入七星公司,完成在香港上市,同时保证蒋汉平得到不低于税后10亿元现金和一定数量的HK00245股票作为回报,并承诺蒋汉平担任重组后的七星公司总经理。为达成该重组,应七星方的要求,蒋汉平将祁连山铜业和国源矿业各50%股权变更登记在绿力公司名下。后七星方迟迟不依约提供承诺支付的款项,正远矿业的股东正远贸易拒绝将50%股权变更登记在绿力公司名下。至此,双方之间的重组收购方案无法继续进行,蒋汉平与运通公司遂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将七星方支付给蒋汉平的款项确认为借款。因此,蒋汉平与绿力公司之间的收购合同关系事实上已解除。请求判令:确认蒋汉平与绿力公司之间的收购合同关系已解除,绿力公司将祁连山铜业和国源矿业各50%股权返还给蒋汉平,并由绿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蒋汉平进一步明确其诉请是解除重组法律关系,返还基于重组关系登记在绿力公司名下的相关股权。 一审法院查明:绿力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公司股东及发起人为倪新光(持股60%)、王志明(持股40%),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倪新光,王志明为公司监事。运通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为倪新光,王志明为公司董事,该两人持股比例分别为29.7%、19.8%。七星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0245。2009年12月31日,执行董事倪新光(主席)持股27.07%,执行董事王志明(常务总裁)持股27.05%;2010年12月31日,执行董事倪新光(主席)持股27.05%,执行董事王志明(常务总裁)持股27.04%。 蒋汉平香港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9年7月。正远贸易成立于2009年7月,设立时方玮持股80%、范建兴持股20%,法定代表人为方玮。2009年10月12日,正远贸易股东变更为王荣贵、范建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荣贵。截至2010年7月28日的工商查询,正远贸易股东情况为唐仕涵持股51%,孟雷持股49%,法定代表人为唐仕涵。正远矿业成立于2006年5月,设立时李庆军持股33.33%,祁连山铜业持股66.67%,法定代表人为蒋汉平。2009年8月31日,正远矿业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将祁连山铜业、李庆军所持的正远矿业股权转让给正远贸易。2009年9月10日,正远矿业股东从祁连山铜业、李庆军变更登记为正远贸易,正远贸易100%持股正远矿业至今。2009年10月21日,正远矿业法定代表人由蒋汉平变更登记为王荣贵。正远矿业现法定代表人为孟雷。 祁连山铜业于2001年5月成立。2010年2月5日,祁连山铜业的股东孙俊逸将其650万元出资所对应的股权转让予蒋汉平,蒋汉平受让孙俊逸股权后100%控股祁连山铜业。同日,蒋汉平与绿力公司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约定蒋汉平将其持有的祁连山铜业50%股权即2825万元的出资转让给绿力公司,并于2010年2月11日据此协议办理相应股权、董事、监事、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祁连山铜业现法定代表人为蒋汉平。 蒋汉平与绿力公司于2010年1月4日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将蒋汉平所持有的国源矿业的50%股权转让给绿力公司。2010年1月25日,国源矿业依据该《股东出资转让协议》申请将股东由蒋汉平、苏正海变更为蒋汉平10%、苏正海40%、绿力公司50%,并获工商核准登记。 2009年11月30日,王志明向中银万泰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万泰)汇款1000万元,备注借款。2009年12月8日,王志明向刘剑汇款400万元,备注借款。2009年12月23日,陈伟萍向瞿学武汇款100万元,用途往来款。2009年12月24日,王志明向刘剑汇款696906.15元,备注税款。2009年12月25日,陈伟萍向国源矿业汇款50万元,摘要空白。陈伟萍向国源矿业汇款457859.52元,摘要网银转账。2009年12月28日,蒋汉平出具《收条》:收到七星公司股票2.6亿股。2010年1月6日,陈伟萍向国源矿业汇款6.08万元,摘要工资。同日,陈伟萍向国源矿业汇款307007.5元,摘要网银转账。2010年1月8日,王志明向国源矿业汇款85万元,备注往来款。2009年12月18日,王志明向刘惠兰汇款15万元,备注电费。2009年12月23日,王志明向刘惠兰汇款733226.85元,备注工资。2009年12月29日,北京文心远景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向祁连山铜业汇款80万元;侯鹏向祁连山铜业汇款100万元;王志明向祁连山铜业汇款504万元,备注往来款;陈伟萍向祁连山铜业汇款7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杨素贞向梅永长汇款40万元;杨素贞向陈建周汇款60万元,用途修路款。2009年12月31日,陈伟萍向杨福堂汇款20万元,用途水塔款;陈伟萍向张东善汇款60万元,用途办公楼款;陈伟萍向张治银汇款30万元,备注宿舍、仓库;陈伟萍分两笔向温飞账户各汇款20万元和10万元。2010年1月6日,陈伟萍向张天福汇款5万元。2010年1月25日,陈伟萍分两笔各50万元向费建江账户汇款计100万元。2010年2月8日,蒋汉平出具《收条》:“今收到港币2000万元正(归还北方矿业)。”2010年2月9日,陈伟萍向刘晓燕汇款70万元,用途往来款;陈伟萍向盘文才汇款150万元,用途往来款。2010年2月10日,杨素贞向赵为民汇款200万元,用途现金。2010年3月5日,胡可林分两笔各500万元向上海源北贸易有限公司汇款计1000万元,汇款用途借款。2010年7月13日,陈伟萍向蒋汉平汇款50万元,用途借款。2012年5月10日,陈伟萍、杨素贞出具《证明》,说明上述由其账户汇出的款项系受王志明委托支付;2013年5月份,陈伟萍、杨素贞进一步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款项系本人受绿力公司委托所支付的款项,王志明等其余的支付款项账户所有人亦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款项系受绿力公司委托支付,上述款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权益均由绿力公司享有。 2010年2月5日,GOLDENPIONEERINVESTMENTSINC.向蒋汉平在香港汇丰银行港币账户汇出1100万港币。2009年12月14日,GOLDENPIONEERINVESTMENTSINC.向智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账户汇出960万港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