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桂东与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成敏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东。 委托代理人:范广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艳哲,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东。

委托代理人:范广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艳哲,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聪,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广军,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成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宪国。

再审申请人李桂东与被申请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成敏、袁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桂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珂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