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东。 委托代理人:范广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艳哲,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聪,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广军,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成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宪国。 再审申请人李桂东与被申请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成敏、袁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桂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珂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