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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州市新华书店达道路书店与福州乐韵音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乐韵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轻工厂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乐韵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轻工厂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雯,系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呐,系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新华书店道路书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68号华兴广场综合一层。

负责人:谢幸华,该书店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州乐韵音像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新华书店达道路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福州乐韵音像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乐韵音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乐韵音像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