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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帆与王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4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国。 申诉人吴帆因与被申诉人王建国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4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国

申诉人吴帆因与被申诉人建国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提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8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