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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a座15楼西。 法定代表人:林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中伦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a座15楼西。

法定代表人:林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慧,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鹏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国安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士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集团)与上诉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工商局)、一审第三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慧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伦军、郑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9月18日,江苏省工商局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总协议》,约定:一、系统建设的实施原则:双方在江苏省工商局党组领导下,共同成立系统建设协调小组。系统建设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既提高工商部门的管理水平,又为企业及关联行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动态的有偿信息服务。二、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系统建设应本着建设一个适应经济大省和信息化大省发展需要,适应跨行业、面向企业进行信息服务功能的工商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内容以需求分析后生成的总体方案为准),即:1、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及办公自动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即内部业务网),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逐步使该网与税务、海关、银行等联通,实现多领域的信息共享(即行业协作网)。开通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网,为企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政策信息和提供物资订购、商品流通等的经济服务网(即信息服务网)。2、建立全省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数据库,与税务、海关、金融等单位相联的跨行业信息共享数据库以及为企业提供物资订购和商品流通的数据库。三、组织、资金与技术保障:中信国安公司作为系统的投资商与系统集成商,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在江苏省注册江苏国安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作为工程启动资金。后续资金的投入待系统分析报告及设备配置方案确定后,一次性投入到该公司。预计工程总投资约1.5亿元(投资额以最终双方确认的决算为准)。四、权利和义务:江苏省工商局拥有工程实施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负责与系统建设相关的政府立项手续,指导、协调各市、县的非技术性问题。中信国安公司负责系统建设所需全部资金(不包括各级局的机房改造装修费用、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用)、系统集成、相关软件开发(业务应用软件、电子档案除外)、网络建设与联通、培训与应用软件系统后期维护工作等。五、系统经营分配方式:依照国务院七部委指示精神,参照bot的运作方式,即政府搭台、企业出资共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双方共同成立一个经营实体,利用该实体进行系统的整体运作,双方在该实体的合作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如需延长另行商议)。前5年内的收益,按江苏省工商局30%、中信国安公司70%的比例分配;后5年按江苏省工商局70%、中信国安公司30%的比例分配。六、其他约定事项:中信国安公司所投资的系统硬件设备,在其投资成本回收后(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所有权归江苏省工商局所有。

2001年4月30日,江苏国安创维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信国安公司出资2750万元,创维集团出资2250万元。

2001年8月11日,江苏省工商局、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江苏省工商局与中信国安公司于2000年10月18日签订的《总协议》中,江苏省工商局的权利和义务不变,中信国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中信国安公司与创维集团共同承担。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分别按55%、45%的比例承担中信国安公司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共同投资注册的国创公司具体承担系统工程的建设实施任务。项目建设资金预计需要1.5亿元(以项目最终决算为准),首先使用中信国安公司先期投入的2750万元和创维集团先期投入的2250万元解决,不足部分按中信国安公司55%、创维集团45%的比例分别投入。在系统建成运行前,由江苏省工商局相关部门和国创公司共同成立一个经营实体,利用该实体进行系统的整体经营运作。前5年内的收益,按江苏省工商局30%、国创公司70%的比例分配;后5年按江苏省工商局70%、国创公司30%的比例分配。

2001年8月11日,江苏省工商局下属事业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与国创公司签订《关于成立江苏工商企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合同载明:根据《总协议》、《三方协议》以及信息系统工程目前的进展情况,双方一致认为共同组建经营实体的时机已经成熟,现将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名称为江苏工商企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在线公司),经营期限10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经营期满,由江苏省工商局、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协商确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二、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三、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咨询中心出资150万元,占股30%,国创公司出资350万元,占股70%。从2007年1月起,双方的股份比例调整为咨询中心70%,国创公司30%。四、国创公司继续按照《总协议》全面完成系统建设任务,并以成本价向工商在线公司转让该系统。工商在线公司在取得经营收入后,在提取正常营运费用的情况下,优先支付购买该系统的款项。五、咨询中心职责:1、负责向公司无偿提供信息系统有关的数据资料,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加入协作网,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2、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获得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及工程建设所需的政府批文。3、需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由咨询中心及时办妥收费批复文件。4、不需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由咨询中心积极配合并下达有关文件或通知。5、负责协调工商部门,获得企业入网的相关政策支持并下达文件。6、积极与工商部门协调,负责“企业电子证照”、ca认证、企业自助网站生成软件、网上政务软件等的推广工作。国创公司职责:1、制定技术方案,实现系统各项应用。2、组织软件开发及升级。3、系统的技术维护。4、组织工商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5、负责无偿提供国内物流和仓储中心的物资商品信息。六、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由咨询中心出任,总经理由国创公司出任。七、经营收入来源:企业入网每户650元……。八、企业电子证照、ca认证及相关配套软、硬件产品是公司重要收入来源,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和第三方在江苏省范围内合作研制运营该类产品。九、公司收入优先用于购买国创公司建设的信息系统,力争国创公司投资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全部回收。此后的利润,在缴纳税款提留各项基金后,按双方的股份比例分配。国创公司投资收回后,系统的产权即归工商在线公司所有。同年11月30日,工商在线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国创公司出资350万元(国创公司向江苏省数字化工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直接投资的121639983.47元不包括该350万元出资),咨询中心出资150万元。2008年工商在线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省工商企业在线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