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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禄与林文清、钱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文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金禄。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文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金禄。

一审被告:钱永明。

一审被告:李朝斌。

一审被告:姚建杉。

上诉人林文清与被上诉人徐金禄、一审被告钱永明、姚建杉、李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林文清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4300元。2015年7月31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照上诉人林文清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邮件无人签收,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43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文清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4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林文清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