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千亿大厦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曾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治洪。 一审被告:曾永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一审被告:倪绵绵,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治洪、一审被告曾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林文清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2015年7月31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收件公司无人签收,邮件无法投递被退回,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