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林文平、林金平等与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圣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圣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圣英。 上诉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圣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圣英。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潭。

上述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其祥,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忠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文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金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华明。

一审被告:任爱美。

一审被告:徐琛。

一审被告:张梅真。

上诉人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圣英、陈潭、郑忠才因与被上诉人林文平、林金平、杨华明、一审被告任爱美、徐琛、张梅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分别向上述上诉人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圣英、陈潭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共同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77930元,限郑忠才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圣英、陈潭于7月23日收到通知书,郑忠才于7月24日收到通知书,但上述上诉人均未按照通知规定时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