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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5号天邑国际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李玲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鹏,山西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5号天邑国际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李玲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鹏,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国斌,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b座五层501-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鹏,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国斌,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玲青。

委托代理人:凌鹏,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国斌,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毅。

委托代理人:凌鹏,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国斌,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27、28层。

负责人:陶永平,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建,福建天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湘渝,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公司)、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李玲青、刘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上海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邑公司、金海公司、李玲青、刘毅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债务重组及投资协议》等协议有效显属错误,该协议内容属于企业间非法借贷,依法应认定无效。长城公司上海办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范围是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但无放贷权限。本案中,长城公司上海办受让不良债权、增资扩股和为股东提供借款等全部三项行为都不符合债务重组的特性。因长城公司上海办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其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案涉协议应归于无效。(二)长城公司上海办未履行股东责任并滥用控制权,导致天邑公司、金海公司、李玲青、刘毅等无法正常经营并履行还款义务,天邑公司、金海公司、李玲青、刘毅不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三)即使《债务重组及投资协议》等合同有效,合同中关于利息和罚息的约定也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原审判决确认案涉本金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按万分之七点五的处理不当。商业借款和民间借贷是两种不同的借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也应不同。但一审判决中在利息认定方面明显存在“双重标准”,既认定长城公司上海办为专业金融机构,又以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为衡量标尺。即使按照合同约定的18%的年利率计算,万分之七点五的违约金也明显高于18%年利率的1.3倍。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四)原审判决遗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长城公司上海办的上级单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才是天邑公司的股东以及天邑公司3.3亿元股东借款的实际债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主张该笔债权,对本案事实认定和公正审理有重大影响。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的重要当事人,导致错误认定长城公司上海办有权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长城公司上海办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各再审申请人已于本案执行阶段确认了原判所认定的债务。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各再审申请人在2014年10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谈话中,均确认对长城公司上海办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事项没有异议。(二)本案诉讼主体无遗漏。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经营”的运营管理方式,总公司下辖的各办事处,均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长城公司上海办在获得总公司对项目批复后实施本项目,完全符合现行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规范。本案系基于重组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合同纠纷,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既非合同签约方又非合同义务履行人,申请追加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加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还款协议》等系列协议合法有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投资、债务重组、企业重组”等。长城公司上海办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从事案涉业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业务也不是非法放贷。(四)长城公司上海办对天邑公司逾期还款并无违约行为或过错行为,天邑公司所述长城公司上海办阻挠其经营没有事实依据。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长城公司上海办不会阻止抵押物出租,但天邑公司在原审中所提供的评估报告及所谓的租赁洽谈函无法证明天邑公司可以凭租赁收入清偿债务本息。长城公司上海办只是根据协议对天邑公司履行经营监管权,天邑公司的经营权实际仍由金海公司掌控。长城公司上海办保管公章的行为与天邑公司未及时还款并无因果关系。(五)本案所涉收益、逾期利息并未过高。长城公司上海办系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案所涉逾期利息为日万分之七点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天邑公司根本无法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长城公司上海办对其进行债务重组的风险也较大。长城公司上海办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相较信托公司年化利率减少了4%。相较风险而言,案涉收益不存在过高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天邑公司、金海公司、李玲青、刘毅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再审审查时,长城公司上海办的负责人已变更为陶永平。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范围包括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直接投资、商业借款等。长城公司上海办从事本案所涉不良债权受让、借款等业务,是经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并授权的行为。因此,案涉各协议均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邑公司、金海公司、李玲青、刘毅所提案涉合同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