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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与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三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3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玉庭 委托人:李富仓,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部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3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玉庭

委托人:李富仓,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三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丽

原审被告:乌审旗蒙祥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陶利嘎查。

法定代表人:郑晓利

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晓利

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国道西,楼板厂南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小平

原审被告:郑玉庭。

原审被告:郑小平。

原审被告:郑晓利,1977年5月7曰出生。

原审被告:王丽,1975年12月27曰出生。

上诉人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三联维修)因与被上诉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三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乌审旗蒙祥肉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玉庭、郑小平、郑晓利、王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西部信托申请对下列账号进行续冻结:

1、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

A、账号:15×××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伊西街支行;

B、账号:04×××52,开户行:鄂尔多斯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鄂尔多斯市西街3号);

C、账号:06×××6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2号)。

2、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A、账号:38×××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89号);

B、账号:05×××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支行营业部;

C、账号:2031506210010000026596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支行(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

3、鄂尔多斯市三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账号:00×××40,开户行:包商银行鄂尔多斯东街支行。

经查,西部信托在原审期间已申请对上述账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原审法院已裁定准许并依法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西部信托提出续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三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