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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和芬行政批准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安和芬。 安和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休审批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安和芬。

安和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休审批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安和芬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疏于审查,对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以下简称世经政所)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时予以签发了退休证。人社部及世经政所的行为导致申请人提前四年退休,评职称的权利被剥夺,使申请人遭受重大工资、奖金、伙食补贴、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损失。申请人的退休证上有人社部加盖的公章,人社部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原审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错误。请求判令人社部撤销退字9506号退休证,按法定退休年龄重新为申请人办理退休。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和芬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系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以下简称原人事部)统一制发。该退休证件的制发页上有统一套印的原人事部的公章,不能证明原人事部对安和芬的退休作出了审批行为。安和芬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安和芬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和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甘 雯

审 判 员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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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