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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氏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等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有限公司(WyethLL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42街东235号。 法定代表人:蒂凡尼图兰克(TiffanyTrunko),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有限公司(WyethLL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42街东235号。

法定代表人:蒂凡尼图兰克(TiffanyTrunko),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RolandBorisAimeDecorve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台中南路2号新贸楼282室。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RolandBorisAimeDecorve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5-113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惠氏有限公司(WyethLLC)、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03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审查。2015年2月5日,广州惠氏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审查,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恢复本案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氏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