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有限公司(WyethLL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42街东235号。 法定代表人:蒂凡尼图兰克(TiffanyTrunko),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RolandBorisAimeDecorve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台中南路2号新贸楼282室。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RolandBorisAimeDecorve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氏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5-113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惠氏有限公司(WyethLLC)、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03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审查。2015年2月5日,广州惠氏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审查,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恢复本案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氏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