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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科玛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行提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科玛有限公司(SECUREMME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莱科省奥尔吉纳特市康克迪亚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尼奥马里吉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行提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科玛有限公司(SECUREMME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莱科省奥尔吉纳特市康克迪亚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尼奥马里吉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昕,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贵娟,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江苏佳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河北西路90号4楼。

法定代表人:喻德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赛科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一审第三人江苏佳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弘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知行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赛科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昕、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苗贵娟、佳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第4065352号“SECUREMME及图”(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由佳弘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门用铁制品、金属轨道等。

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赛科玛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商标局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07225号“SECUREMM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裁定赛科玛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赛科玛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前述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赛科玛公司的商品在域外报刊、杂志等媒体及展会上的广告宣传资料。

2.赛科玛公司与中山市源丰日化制品厂、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签订的定牌加工协议及部分出口单据。

3.“SECUREMME及图”商标的设计图样及定稿图样。

4.“SECUREMME”及“图形”在意大利的商标注册文件和保护声明。

5.赛科玛公司网页资料及其经理参加2004年4月“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的有关资料。

6.佳弘公司、喻德新申请注册商标的网页资料。

2012年7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2)第33894号《关于第4065352号“SECUREMM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第33894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认定:

赛科玛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其应提交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SECUREMME及图”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在案证据中,证据1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均为未附中文翻译的域外证据,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SECUREMME及图”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情况。证据2仅有“中山市源丰日用制品厂”和“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两企业订货协议,无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佐证,且未能显示“SECUREMME及图”商标及商品,部分协议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亦未附中文翻译;出口单据上亦未能显示“SECUREMME及图”商标。证据4中展会照片未能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在意大利的注册及批准文件仅能证明商标注册情况,无法证明其使用情况。证据5中参考资料未能显示“SECUREMME及图”商标,网页资料未能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赛科玛公司的“SECUREMME及图”商标经使用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力。证据6无法证明佳弘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时具有恶意。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赛科玛公司的“SECUREMME及图”商标在中国大陆经使用在金属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注册未违反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规定。

赛科玛公司主张其对“SECUREMME”和“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但是赛科玛公司提交的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中最初设计图样、第一次修改后图样、最终定稿图样上均未显示形成时间,所示时间均为赛科玛公司后附上,无法证明其准确形成时间。虽然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赛科玛公司已在意大利注册“SECUREMME及图”商标,亦发布了商标保护声明,但赛科玛公司上述申请注册事实及声明仅能表明赛科玛公司对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并不必然表明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归属。且在案证明亦不足以证明佳弘公司接触或可能接触赛科玛公司的“SECUREMME”和“图形”作品。故赛科玛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注册损害其“SECUREMME”和“图形”在先著作权的复审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赛科玛公司不服第33894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一)“SECUREMME及图”是其独创的美术作品,发表时间在2004年以前,佳弘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二)“SECUREMME及图”商标为其所独创,经过长期的使用,在意大利、欧盟、中国及许多国家的相关市场和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2004年,佳弘公司在广州举办的“第95届中国出口商品春季交易会”上了解到“SECUREMME及图”商标后,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进行了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综上,第33894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诉讼过程中,赛科玛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编号续前):

7.“SECUREMME及图”商标的域外宣传画册及多媒体沟通资料。

8.赛科玛公司在域外《EUROFRAMES2002-2003》(《欧洲框架》)杂志上宣传“SECUREMME及图”商标的相关页面。庭审中,赛科玛公司出示了该杂志原件。

9.佳弘公司、喻德新申请注册商标的补充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赛科玛公司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应否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