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秦明彬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秦明彬,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XX乡XX村X组。2011年7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明彬犯抢劫罪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秦明彬,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XX乡XX村X组。2011年7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明彬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明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于2012年10月22日以(2012)川刑复字第8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明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秦明彬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秦明彬与陈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系朋友。2011年6月13日,陈超到四川省中江县秦明彬处玩耍,因无回家路费,秦明彬提议以租车为由抢劫出租车司机,陈超同意。二人进行分工后,在中江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分别携带。同日18时许,二人在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人民桥处,以租车为由骗乘被害人胡某某(殁年35岁)驾驶的川XXXXXX面包车。按照事先约定,秦明彬坐在驾驶位后面,陈超坐在副驾驶位。22时许,当车行至中江县通山乡前进村14组路段时,秦明彬以小解为名下车,取下皮带套成圈后返回车上,趁胡某某不备用皮带猛勒胡的颈部,胡某某挣扎、反抗,陈超即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胡某某的腹部,致胡某某死亡。二人劫取胡某某现金500余元和银行卡、手机等财物,并将胡某某尸体放置于面包车后排座后,由秦明彬驾驶劫来的面包车意欲逃跑。因秦明彬操作不当,致使面包车驶入路边沟内熄火。为毁灭罪证,秦明彬放火烧车焚尸后,与陈超一起逃离现场。2011年6月15日,秦明彬在中江县民荣驾校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明彬处提取的衬衣、长裤和被害人胡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谢长兴、张行瑞、秦向前、谭丽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秦明彬长裤左裤腿处检出胡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以及同案被告人陈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明彬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明彬提出犯意,确定作案目标,率先动手加害被害人,又焚尸灭迹,系罪责更为严重的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555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秦明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敖卫春

代理审判员 鹿素勋

代理审判员  魏海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鄂海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