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乌根祥。 委托代理人:应建华,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丰华花园酒店(安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南路。 诉讼代表人:黄立科,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雅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吉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南路。 诉讼代表人:黄立科,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雅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顺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1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根祥、丰华花园酒店(安吉)有限公司、安吉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顺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4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上诉人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15年9月16日,本院又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各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同意上诉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各1415133.3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9月18日,上诉人均签收了该通知,但均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根祥、丰华花园酒店(安吉)有限公司、安吉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不符合缓交条件,上诉人应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各1415133.30元。本院依法向三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同意上诉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通知其限期缴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均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慧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