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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里建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里建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里建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轶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里建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轶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广伟,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晶,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玺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79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玺,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冯乐斌,现在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峰,黑龙江百峻建筑程有限公司经理(其他自然信息情况不详)。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里建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冯乐斌、张国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里建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戈

审判员 董 华

审判员 齐 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