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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戈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阿戈,男,哈尼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文盲,农民,住孟连县XX镇XX村XX小组XX号。2013年2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阿戈,男,哈尼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文盲,农民,住孟连县XX镇XX村XX小组XX号。2013年2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阿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阿戈多次邀约李标、阿三、李彪、阿车(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一起将其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孟连县芒信镇运至云南省普洱市、景洪市贩卖,事后均向上述四人支付高额报酬。2012年8月22日,阿戈再次购得毒品后,安排李彪驾驶摩托车先行探路,李标携带毒品搭乘阿三驾驶的摩托车最后出发,其自己则驾驶云J95446货车搭载阿车在李彪之后二次探路,从孟连县芒信镇前往普洱市。途中,阿戈让阿车下车,到孟连县八方酒店开好房间等候他们。8月23日零时1O分许,阿三、李标途经澜孟公路糯各路段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标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225克。同日零时20分许,阿戈驾驶云J95446货车冲卡,将一名公安人员撞伤后弃车逃逸。随后,在前面探路的李彪和在酒店等候的阿车相继被抓获。2013年2月18日,阿戈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同案被告人李标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4225克毒品海洛因、当场扣押的云J95446货车等物证,调取的证明扣押的云J95446货车车主为被告人阿戈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证明阿戈与同案被告人李标、阿三、李彪、阿车多次联系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毒资存取情况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布甲、布乙、罗某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李标、阿三、李彪、阿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戈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戈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阿戈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并驾车冲卡,撞伤公安人员,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0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明灯

代理审判员  芦 山

代理审判员  吕梅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瑞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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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