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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四终字第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BRAVEWARDINDUSTRIALCOMPANYLIMITED)。 代表人:许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 委托代理人:李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四终字第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BRAVEWARDINDUSTRIALCOMPANYLIMITED)。

代表人:许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

委托代理人:李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爽。

委托代理人:闫涛。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

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成秀奇,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拉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集团,原名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以及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富裕达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股东代表诉讼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08)高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帕拉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芳、李智,昆泰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闫涛、谭爽到庭参加了诉讼。富裕达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高院根据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查明以下事实:1995年7月8日,北京市朝外商业中心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朝开公司,1996年变更名称为昆泰集团)与北京永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帕拉沃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朝开公司作为甲方,永利公司作为乙方,帕拉沃公司作为丙方共同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企业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达公司),共同开发建设联合大厦。其中主要条款包括:第八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200万美元,甲方认缴人民币折合300万美元现金、乙方认缴120万美元现金、丙方认缴780万美元现金。全部应缴注册资金各方应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8个月内按时缴清。(第一期出资在三个月内各方分别出资额不少于各方认缴额的15%)。总投资额与注册资金的差额部分以及本项目的后续追加投资部分由甲、乙、丙方根据各自所占权益比例负责筹资投入。第十一条:合作条件。甲方负责项目前期开发及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组织工作(包括材料、设备定货工作)及协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并按其在项目中所占权益比例承担项目投资。乙方按其在项目中所占权益比例负担项目投资。丙方按其在项目中所占权益比例负担项目投资(包括所需项目贷款)。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方负责本项目前期开发及项目建筑安装施工组织工作,三方按各自在项目中所占权益比例分别承担所需的全部开发建设费用,乙、丙方应承担之建设开发费应按各自在项目中所占权益比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87美元之定额及时打入合作公司,并由合作公司支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包干使用。第十四条:甲、乙、丙三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事宜中,甲方第9项责任为“按所占项目权益比例及三方约定承担本项目的部分投资”。乙方第1项责任为“按所占本合作项目权益比例承担本项目的部分投资”。丙方第1项责任为“按所占本合作项目权益比例及时打入应承担的项目投资”。第二十三条:甲、乙、丙三方按下列比例拥有富裕达公司及其所开发建设的联合大厦的权益,并按此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甲方25%、乙方10%、丙方65%。如因合作三方中任何一方出让其权益而使三方权益关系发生变化,则上述比例关系也随之调整。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的合作年限为三十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执照签发之日。第三十四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合作公司应由甲、乙、丙三方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本合同第八章(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四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由申诉一方选择由该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合同还对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合作各方的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审计、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文字、合同生效及其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三方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公司章程》。

同日,三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甲方为朝开公司、乙方为永利公司、丙方为帕拉沃公司和Mr.LIUHUSHENG。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该项目前期开发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作由甲方承包完成,所需全部开发费由三方按各自对该项目所占权益比例分别承担,并按1387美元/平方米的标准分别支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包干使用,全部开发费总计:1387美元/平方米×7.1万平方米=9848万美元,该款包括项目从开始直到政府有关部门发给准证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合作公司的开办管理费),其中乙方应承担的投资总额为985万美元;丙方应承担的投资总额为6401万美元。第四条约定:乙、丙方应承担的开发费用由乙、丙方通过合作公司(合作公司成立前直接汇入甲方账号)支付给甲方,支付款项可以是合作公司的售楼收入(但须是售楼收入中乙、丙方应分得的部分)或乙、丙方其它形式筹措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略)。第六条约定:甲方为完成本项目从合作公司中提取总额为7386万美元属乙、丙方应缴费用后,将不可再单独挪用合作公司中不属于甲方的资金。该《补充协议》共十一条,还包括:定金支付、营业执照领取、投资款的核减、甲方承包该项目的进度及标准、汇率标准、款项余额分配、协议效力及生效等条款。

1995年10月5日,北京市外经贸委签发了《关于合作经营“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京经贸资字(1995)737号)。1995年11月3日,富裕达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6年1月11日,富裕达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三)》。该决议第1条约定:鉴于乙方(即永利公司)已放弃其在《合作合同》中规定的权益、责任和义务,该权益、责任和义务由甲方(即昆泰集团)承担[见合作公司董事会决议(一)],因此联合大厦权益分配事宜现只在甲方和丙方(即帕拉沃公司)间进行。第3条约定:鉴于联合大厦项目装修标准的提高(其中包括外墙石材全部采用花岗岩材料),丙方对其分得权益部分的投资额在《合作合同》规定的每建筑平方米1387美元的基础上增加23美元,即丙方按1410美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丙方所分得建筑面积的投资,即总投资额为1410美元/平方米×71011.63平方米×65%=65082159美元,扣除丙方已向甲方支付之14599985美元之首期投资款,丙方尚须向甲方支付50482174美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略)。甲、丙各方以各自最终在本项目中所占面积权益比例享受合作公司的全部权益、分担亏损、承担债务。

1997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审计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1997)朝审事验字第146号],认定富裕达公司共投入1200万美元,投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已投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