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榆海等244人。(再审申请人名单及基本身份情况见附录) 诉讼代表人:周榆海。 诉讼代表人:林根平。 诉讼代表人:李金湖。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从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蔡澍,市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源,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伯明,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城郊街旧飞机场。 法定代表人:罗华娇,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再审申请人周榆海等244人与被申请人从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从化市政府)、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国营横江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横江公司)土地权属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7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榆海等244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确认周榆海等244人对沙梨园分场三宗涉案土地申请更正登记的主体资格。主要理由:1959年,从化县甘蔗农场沙梨园生产队建制“带地入场”,划归国营横江农场,政府从未对该带地入场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1962年,横江农场以“四固定”方式把上述土地使用权交回沙梨园生产队。1979年至1982年期间,国营横江农场依法实行国营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沙梨园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称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农业税纳税单位。2000年1月18日,在周榆海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横江公司把沙梨园生产队“带地入场”由生产队集体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及沙梨园生产队属下五条自然村的全部宅基地(650余亩)作为其企业经营用地确权登记。从化市政府向其颁发三宗涉案土地从府国用(2000)字第00064号、第00065号、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周榆海等244人作为沙梨园生产队的村民,具有带地入场和“四固定”特别规定的条件的主体资格,其向从化市政府提出对涉案土地确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从化市政府提交意见称:1、沙梨园分场是国营横江农场的下属单位,从未成立行政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梨园分场不是独立法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2000年,农场场民已转化为从化市城市居民户口,移交给横江居委会管理。2、国营横江农场于1959年成立时,包括原沙梨园分场前身从化县甘蔗场在内的村民均被横江农场吸纳为职工,其他生产资料也已收归国有,沙梨园分场的土地自1959年起已由原来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无证据显示1962年“四固定”时期横江农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且土地的国有性质并未改变。3、横江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一直对涉案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0年向横江公司颁发涉案的从府国用(2000)字第00064号、第00065号、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从化市政府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从府行决字(2013)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周榆海等244人的再审申请。 横江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周榆海等244人以横江农场沙梨园生产队全体村民名义向从化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涉案土地为横江农场沙梨园生产队集体所有。一、二审查明,沙梨园分场是国营横江农场属下单位,从未成立过行政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沙梨园分场不是独立法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同时,周榆海等244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为横江农场沙梨园生产队集体所有。故周榆海等244人以横江农场沙梨园生产队全体村民名义提出的涉案申请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关于:“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亦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由群众集体所有的主体要求。原判决据此认定从化市政府不予受理周榆海等244人以横江农场沙梨园生产队全体村民名义提起的涉案申请并无不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周榆海等24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榆海等244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汪治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陶峰军 书记员 苏 霜 附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榆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润洪。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惠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彩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燕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丽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秀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秀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蒲满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国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云杭。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静。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松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银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煜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辛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院仙。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秋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志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用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彰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彩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玉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志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杏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志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丽琼。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木伙。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炳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婉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洁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智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智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海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锻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振中。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湛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钊洪。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银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寅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秀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梓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梓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梓惠。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细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金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灿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桂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惠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茵仪。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土兴。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灿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美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木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建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秋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记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钊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就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榕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昌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金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洁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用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四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何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桂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燕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群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桂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秀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爱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剑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桂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土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汉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国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妙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果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根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桂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瑞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文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瑞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学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金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灼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清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振兴。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间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彩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容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琼。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燕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惠。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湛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菊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锦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昔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慧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月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彩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耀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榕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月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永航。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燕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丽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丽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锡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爱琴。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志彭。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结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湛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赞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用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水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锦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灿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超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慧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雪凝。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耀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锦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钊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凤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珊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伟庭。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练秀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小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鉴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爱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用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庆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玉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襟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洪。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雪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细琼。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友香。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春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思。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伙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海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桂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志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根棠。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志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志琴。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银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建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永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海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剑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郑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暖初。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莲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月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桂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暖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清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国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煜林。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昔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新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杰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惠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秀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灵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练桂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奕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素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季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志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桂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间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锦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爱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亦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雯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云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丽琼。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志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灶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灿林。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焕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嘉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嘉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金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秋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月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榕池。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南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友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银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记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友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燕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美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秋丽。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思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艳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惠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