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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兴源。 委托代理人:陶虹,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8号

再审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兴源。

委托代理人:陶虹,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宏涛,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朱兴源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兴源申请再审称:(一)附件5未披露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是否无效,关键看附件5是否公开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注塑机、热流道和热喷嘴。1.附件5没有公开披露使用注塑机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塑料原料通过注塑机的注塑部分塑化后,在高温高压下将原料注入热流道成型模具中的热流道,再经热喷嘴进入塑料隔膜模具型腔内成型、冷却定型后开模即可取出膜片。即权利要求1是一种注塑成型技术,解决了现有技术模压成型中隔膜生产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产品光洁度差的问题,塑化材料在进入模腔时,因为有注塑机的作用,材料处于高温高压状态,进入模具型腔时是喷射而入;而附件5所公开的却是把预塑化后的材料注入到加热模具和储液器中,利用储液器中的材料自身重量将塑化材料补充到模具中,解决模塑材料在冷却过程中的收缩问题,塑化材料进入模腔时呈流动状态,其压力、温度和流速远远不及注塑机的作用。显而易见,两者不能等同,附件5并没有公开和披露使用注塑机的技术特征。2.附件5未披露热流道和热喷嘴等技术特征。附件5中文译文中的“热流道”“热喷嘴”完全是景津公司为了达到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目的而错误翻译的。虽然附件5在说明中提到给管道加热,但其原理及作用与本专利中的热流道完全不同。本专利中的热流道是本领域的专业术语,它位于模具之中,与模具是一体化的。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和附图明确说明:“热流道模具由模具及位于模具内的热流道1构成”,即热流道是在模具之内,热流道内的塑化材料具有高温、高压、高流速的特征;而附件5的管道则是在模具之外,管道内的塑化材料只依靠储液器中塑化材料的自身重量流入模具,流动速度缓慢,从而起到补塑作用。塑化材料在附件5的管道中缺乏高压和高流速的特点,不具有热流道的基本特征。因此,“热流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景津公司将注射器同时译为热喷嘴。热喷嘴与注射器具有本质区别:首先,热喷嘴是位于模具内连接模腔口,将塑化材料加热喷入模腔的装置,而附件5中的“injector”远离模腔,是在模具之外的注射器,它显然不具有热喷嘴的技术特征。其次,热喷嘴喷出的塑化材料具有高压、高速的特点,因此,隔膜才有可能制作得既薄又大。附件5制作的是厚板,厚板的冷却过程是边冷却边加热,同时补充因厚板收缩而缺失的材料,其过程是缓慢的,导致通过注射器补充塑料速度也必定是缓慢的。因此,通过注射器注入型腔的速度不可能是“喷”入的,即注射器不是热喷嘴。(二)错误的译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附件5中文译文存在大量的人为错误,对原文中的许多关键技术特征做了有利于景津公司的错翻错译,有意歪曲附件5的技术特征。1.“injector”错译。“injector”的英文原意为“注射器”,除了1处译为原意“注射器”之外,“injector”还被译为“热喷嘴”(3处)、“注塑机”(7处)和“注塑器”(3处)。从附图标记4和4’不难看出,后三种译法显然是错误的。2.“conduit”错译。附件5中有16处提到“conduit”,其英文原意为“管道”,从附图标记5、7、13、14中也可以看出“conduit”均为管道,但景津公司提供的中文译文将其全部错译为“热流道”。3.“continuous-flow”错译。“continuous-flow”的英文原意为“流水作业”,附件5中有两处涉及该词,一处为“continuous-flowproduction”,另一处为“continuous-flowprocessofmoulding”,这两个短语的意思分别为“流水线生产”和“流水作业的模压工艺”,但景津公司却将上述两个短语分别译为“热流道”和“热流道工艺”。(三)二审判决存在错误。1.故意虚假翻译的附件5中文译文应认定为伪证。2.附件5中文译文不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附件5的中文译文由不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其既没有翻译机构盖章,也没有翻译人员签名,且翻译不准确。因此,该中文译文不具有合法性。3.事实认定错误。(1)附件5公开的方法不是旨在制造“薄片”而是制造“厚板”。(2)压滤机隔膜和滤板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第一,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压滤机隔膜注塑成型法,技术方案是注塑,解决的是背景技术无法解决的塑料隔膜“薄”和更具韧性的问题。采用本专利方法可以使压滤机塑料隔膜薄至2-5mm,且更具韧性;而附件5公开的是热塑性材料厚板制造方法,其技术方案是模压加补塑,解决的是背景模压技术无法解决的20mm以上滤板“厚”所产生的收缩及应力问题,采用附件5的方法可以使压滤机滤板的厚度超过20mm。第二,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本专利的主题是“压滤机塑料隔膜注塑成型法”,附件5的主题为“热塑性的材料厚板制造方法”。尽管该方法可以用于压滤机滤板和机架的制造,但滤板和隔膜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产品。附件5并没有教导或暗示该方法可以用于压滤机隔膜的制造,并且由于隔膜和滤板的上述厚度和作用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5所公开的内容中得到任何技术启示。第三,两种方法的技术特征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塑料原料通过注塑机的注塑部分塑化后,在高温高压下将原料注入热流道成型模具中的热流道,再经热喷嘴进入塑料隔膜模具型腔内成型、冷却定型后开模即可取出膜片。而附件5所公开的却是把预塑化后的材料注入到加热模具和储液器中,利用储液器中的材料自身重量将塑化材料补充到模具中,解决模塑材料在冷却过程中的收缩问题,塑化材料进入模腔时呈流动状态。(3)附件5从未披露“热流道”和“热喷嘴”等技术特征。(四)本专利具有创造性。采用模压成型技术制作隔膜已成为一种定式。对于厚度很薄、尺寸很大的隔膜来说,常规的注塑技术无法实现。本专利克服了本领域的技术偏见,采用注塑机、热流道和热喷嘴等技术方案,发明了压滤机塑料隔膜注塑成型法,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92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9226号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