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萍,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全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发,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甘肃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甘肃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凤军、甘谷县安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发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