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达利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南新苑小区3号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旭,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杰,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维亮,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达利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深圳市达利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