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冼有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注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启池。 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董筠,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逸宏,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冼有全、卢注广、卢启池(以下简称冼有全等三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冼有全等三人申请再审称:(一)冼村全面改造未经80%村民同意通过,广州市政府在此情况下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二)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并不是冼村全面改造的合法主体。1、冼村先后存在两个冼村实业公司,一个是2005年5月13日撤村改制后成立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另一个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010年3月8日申请设立的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2、对冼村改造主体的批复先后出现两份文件,一份是2010年2月24日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作出的穗旧改函(2010)11号《关于天河区冼村改造方案的批复》,该批复是在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成立之前,故该批复所指的改造主体不是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另一份是2011年3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将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改造主体的批示。(三)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未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等规定提交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广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广州市政府作出的穗国土建用字(2012)27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政府承担。 广州市政府提交意见称:(一)涉案地块权属清晰,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主体适格。2011年6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及冼村街道办事处确认,冼村村民委员会撤村改制后,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承接原沙河镇冼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物业、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和职能,并作为冼村旧村改造主体。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具结书》和《关于冼村改造补偿安置情况意见书(集体土地房屋)》,承诺解决因改造项目用地产生的问题。(二)冼村改造方案已经合法程序进行批复并取得相应规划。2010年至2012年期间,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召开两次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冼村进行旧村自主改造。2012年2月,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筹备组批复同意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上报的有关天河区冼村改造方案,冼村旧村改造复建安置区项目亦经广州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被诉《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法定程序。涉案地块的用地主体为冼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仍保留集体性质,未发生征收征用行为,无需办理涉案地块的用地报批手续,不适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等有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正确。广州市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冼有全等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二审查明,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冼村撤村改制后权利义务的承接者,是旧村改造的主体。该公司提出的改造方案已获批准,建设项目亦经过备案,且建设地块也取得了用地规划许可,故该公司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作出的穗旧改函(2010)11号《关于天河区冼村改造方案的批复》、《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后核发穗国土建用字(2012)27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涉案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未发生征收征用行为,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用地报批手续,也不属于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需缴纳税费的情形。冼有全等三人主张广州市政府在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不具法定条件下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参会的48名股东代表一致表决同意以该公司作为旧村自主改造的主体去办理相关规划、用地等手续。故冼有全等三人关于冼村全面改造未经80%村民同意,被诉具体行为不应作出的主张,与事实明显不符。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旧村改造主体,经过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筹备组的批复同意和天河区人民政府的确认,并申请办理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冼有全等三人虽主张存在“广州市天河区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筹备组的批复并非针对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但未提供“广州市天河区冼村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予以证明,故其关于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冼村全面改造的合法主体的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冼有全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冼有全、卢注广、卢启池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