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枣山路港天大厦4楼。 负责人:孙刚,该办事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孙敬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泽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路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碧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中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源鑫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路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溢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连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其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斌,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一群,女,1970年5月26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40栋2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其诚。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荣。 委托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以下简称贵阳长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长城酒店)、六枝特区源鑫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洗煤公司)、六枝特区路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鑫矿业公司)、六枝特区溢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债权转让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星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郑勇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与六枝佳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恒银烟借字第13-001号《借款合同》,约定六枝佳顺公司向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借款1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借款期限是指从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借款利率为7.8%/年,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2014年4月30日,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借款100,000,000元给六枝佳顺公司。 2014年4月24日,贵阳长城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共同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筑)合字(2014)002号《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增信重组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贵阳长城公司为六枝佳顺公司提供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拟指定辖属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向六枝佳顺公司发放贷款,规模为人民币100,000,000元整。贷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贷款利率7.8%/年,贷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按月支付。贷款存续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符合第2.3条的约定时,贵阳长城公司有义务受让主合同项下债权。 2014年4月24日,贵阳长城公司与六枝佳顺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贵阳长城公司作为六枝佳顺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向六枝佳顺公司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在《业务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贷款发放当日一次性支付。六枝佳顺公司确认,财务顾问服务费为六枝佳顺公司自愿承担和履行的确定性义务,六枝佳顺公司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的依据、效力、金额、可撤销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六枝佳顺公司清楚的知晓服务内容及收费要求,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成本,确认服务履行完毕不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六枝佳顺公司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时,六枝佳顺公司应按其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0%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违约金。六枝佳顺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2014年4月24日向贵阳长城公司签署的《财务顾问服务需求书》、《财务顾问服务确认书》作为附件附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后。其间,2014年1月21日,贵阳长城公司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文件。长城金桥金融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咨询报告》,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2014年8月29日,六枝佳顺公司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了2,000,000元财务顾问费。 2014年10月19日,贵阳长城公司与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共同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筑)合字(2014)073号《债务重组协议》,该协议约定:贵阳长城公司受让原债权人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对六枝佳顺公司所享有的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贷款债权;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就上述贷款债权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贵阳长城公司;因六枝佳顺公司请求贵阳长城公司对其实施债务重组,并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和支付债务重组成本,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加入债务重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和支付债务重组成本;六枝佳顺公司、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自愿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债务确认:债务重组本金为100,000,000元;债务重组期限为2年,从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0月止;债务重组收益包含:利息收入,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11.52%/年计算,日利率=11.52%÷360;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14.976%/年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贵阳长城公司为六枝佳顺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费5,000,000元。服务内容:应六枝佳顺公司要求,为维护六枝佳顺公司企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缓解债务压力,防止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避免信用风险,为实现六枝佳顺公司债务重组,为期通过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相关机构。财务顾问费的的支付实现、方式及相关权利义务,另行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债务的清偿: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应当自重组之日起每满一个季度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重组利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计息日,21日为支付日。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债务重组期限内,每一年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重组本金的30%,剩余本金在剩余重组期内按季等额还款。同时,协议约定贵阳长城公司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六枝佳顺公司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并行使担保权利,包括:违反本协议承诺与保证;因一方涉及诉讼、仲裁,贵阳长城公司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贵阳长城公司债权利益的;六枝佳顺公司经营能力或清偿能力受限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贵阳长城公司债权利益的;本协议担保的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贬损造成抵押率不足,相关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不足的。贵阳长城公司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应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出,通知自到达六枝佳顺公司之日生效。协议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贵阳长城公司要求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支付未清偿金额(包括上期应偿付而未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及财务顾问费)的罚息及复利;逾期超过30日或累计逾期超过90日的,有权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佳顺公司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重组之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偿还日)及财务顾问费;有权行使抵押权、质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出质人协议以抵押物、质押权利折价、拍卖或者买卖抵押物、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如六枝佳顺公司、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毕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重组债务本金的日万分之二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违约金。除法律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败诉方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对方合理的律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