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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欢,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朝阳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7号楼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丁广宇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梦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