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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提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海南海大平正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提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天河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德胜,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家金。

原审第三人:中国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杭州富丽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天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阔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公司)、王家金、中国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公司)、杭州富丽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14)民申字第8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海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佳音、赵振华,天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岷,天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德胜,到庭参加诉讼。丽源公司、王家金、爱地公司、富丽达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联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其与天河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合同书》;2、判决天阔公司将其依据海口仲裁委员会(2008)海仲裁字第249号裁决书确定的第2项权利和义务返还给海联公司;3、判决天阔公司将“天阔广场”土地及项目开发权返还给海联公司,判令天阔公司将“天阔广场”项目批准文件中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为海联公司;4、本案诉讼费由天河公司承担。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海联公司垫资代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建设三亚新风桥公园和儿童公园,拓宽解放三、四路等工程。1993年1月,三亚市政府批准将“三亚市金融贸易开发区”5.1公顷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偿给海联公司开发。同年2月,海南省三亚市规划局批准开发区的规划方案,海联公司取得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投入资金进行拆迁。经海联公司委托海南恒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海联公司直接投入新风桥和儿童公园及该块地的拆迁安置资金为9582.8万元。

2001年6月,三亚市政府同意海联公司与世英兄弟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更名为“世英花园”。后世英公司退出合作,经三亚中院(2004)三亚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海联公司收回“世英花园”项目46.5亩用地。

2007年4月23日,海联公司与天河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海联公司提供合作项目建设用地46.5亩,拟建地上建筑总面积62000㎡;天河公司提供建设商品房及配套附属设施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合作建房用地上现状居民搬迁所发生的补偿及拆迁安置面积10000㎡;天河公司承诺除合作建房用地上“三亚时运大酒店”以外的拆迁补偿金支付的最高金额2000万元;双方利益分配比例为0.238:0.762,即在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容积率为2.0的状况下,海联公司取得全部销售房屋面积总收入的23.8%,天河公司取得全部销售房屋面积总收入的76.2%;如果实际容积率大于2.0,则增加的面积仍按上述比例分配,增加建筑面积所需的建设资金仍由天河公司承担;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及便于管理,双方同意就本项目的开发组成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由海联公司出资238万元,天河公司出资762万元,海联公司占有项目公司的23.8%股权,天河公司占有项目公司76.2%股权;海联公司应在天河公司完成拆迁工程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将46.56亩合作建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项目公司名下,由此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由海联公司承担。至此,海联公司享有项目公司23.8%股权,天河公司享有项目公司76.2%股权;股权系指本合作项目自拆迁工程开始至项目建成后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双方按上述比例分配结束;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天河公司拆迁资金在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不能及时到位,且不能保证海联公司宽限的期限内筹到资金,海联公司认为天河公司无履约能力,没收天河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将项目公司代表人由天河公司变更为海联公司,天河公司退出项目合作等。

在海联公司与天河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合同书》之前2006年10月16日,天阔公司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天阔公司的初始股东登记为天河公司、王家金、邢坚、邢伟。其中,天河公司货币出资687万元,占68.7%股权;王家金货币出资75万元,占7.5%股权;邢坚货币出资138万元,占13.8%股权;邢伟货币出资100万元,占10%股权。

海联公司为履行《合作项目合同书》中的义务,将项目用地过户给天阔公司,经其申请和积极办理,2007年5月11日,三亚市发改委批准“世英花园”更名为“天阔广场”,项目业主变更为天阔公司,天阔公司取得项目开发权;5月22日,天阔公司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月31日,天阔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9月3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2008年5月19日,三亚市政府批准该项目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7月10日,三亚市规委会批准“天阔广场”项目用地规模为62亩,容积率为4.0。

2009年2月2日,海南省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海仲裁字第249号裁决书,将海联公司与三亚市政府之间的投资补偿合同关系及三亚市政府向海联公司协议出让土地,变更为三亚市政府与天阔公司之间的投资补偿关系,三亚市政府向天阔公司协议出让“天阔广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至此,海联公司履行了《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主要义务。

海南省三亚市房产管理局2007年8月31日颁发的三房拆许(2007)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明确要求,在2008年9月必须完成拆迁建筑面积30468㎡,但天河公司未完成。2008年7月20日,三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其延期完成拆迁,并签发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求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全部拆迁任务,但天河公司仍未能完成。天河公司投入的拆迁资金约2000万元(含时运大酒店拆迁补偿款),仅完成拆迁量的20%。

2008年10月29日,邢坚、邢伟与天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04万元的价款,将其二人在天阔公司持有的23.8%的股权转让给天河公司,双方并办理了价款支付和股权交割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