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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小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氏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小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小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华氏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文非,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小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屏公司)与上诉人武汉华氏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集团)、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堂公司)项目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询问。小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屏、委托代理人王荣华、黄新,华氏集团委托代理人阮文非,双龙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汉祥、委托代理人邵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6日,武汉天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为甲方,小屏公司为乙方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暂定“中华城”建设项目;项目位于武汉市香港路193号至223号,土地四至为东至建设大道,南至武汉市国税局,西至武汉有线电视台,北至香港路;项目规划用地总面积约为140亩,分二期建设,其中第一期为沿建设大道和香港北路拐角临街处约44亩建设用地,第二期为相邻的高家台“城中村”片96亩土地,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发的为第一期沿建设大道和香港北路拐角临街处约44亩建设用地(以市土地交易中心相关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文件的描述为准);合作开发项目预计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类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5万平方米,商铺类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5万平方米,商住楼类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3.5万平方米(上述规划总建筑面积及种类商品房屋的规划面积总量以规划部门核定的指标为准);至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经完成了合作开发项目用地的部分拆迁工作尚未取得合作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甲、乙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双方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分享(分担)合作项目的利润(风险),并参照该比例分配合作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权限及相关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项目的投资总额为3.36亿元,甲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共同投资,预计规划净用地面积44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作价2.352亿元,占合作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70%,乙方以资金1.008亿元作为共同投资,占合作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甲乙双方按照建筑面积的数量划分合作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权责范围。按照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计算,甲方负责其中70%的建筑面积(共计14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乙方负责其中30%建筑面积(共计6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在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办理之前或之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促成有关政府部门按照规划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的比例,将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分割成便于双方分别组织开发建设的两宗地块;甲乙双方按照前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地理范围,分别享有或行使开发权、冠名权、融资权、销售权、收益权;乙方分两次将全部投资款划转至合同约定的共管帐户,首期投资款730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出,2780万元于乙方取得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分宗事宜完成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被依法解除或者经有权机关依法宣告为无效或者未生效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投资款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并对共管帐户的开立与管理、项目联合管理机构、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与保证、合作开发项目收益分配、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华氏集团、华氏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上盖章,在天丰公司应向小屏公司返还投资款时,向小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7年2月7日,双龙堂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双龙堂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二楼大厅以挂牌方式竞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和江岸区花桥街三眼桥四村260号,编号为p(2006)05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土地79587.89平方米(约合119.38亩),成交价款总额为72600万元。

2007年2月9日,天丰公司为甲方,双龙堂公司为乙方,小屏公司为丙方,华氏置业公司为丁方,华氏集团为戊方五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与丙方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的有关合作开发武汉市香港路“中华城”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项下全部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合同权利还应当包括本协议签订前所有甲方已经或将要拥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及前述武汉市香港路“中华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土地使用权及有关的权利、利益);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价款为壹元;丙方同意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项下全部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乙方;丁、戊方同意就合同转让后乙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项下对丙方所负的返还投资款项的债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7年3月5日,双龙堂公司就“中华城”项目办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0年4月2日,小屏公司向华氏集团出具《关于﹤律师函﹥回复》的意见称:请华氏集团面对现实,华氏集团已不是双龙堂公司的股东。“中华城”项目是双龙堂公司开发的项目。以“华氏集团”的名义发售“中华会vip会员卡”,侵害了小屏公司权益。如果小屏公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受到侵犯,和相关各方达成不了一致意见,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小屏公司的合法权益,小屏公司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以下措施,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登报声明,向公众披露双龙堂公司是“中华城”项目的开发商;二、向工商部门投诉华氏集团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三、以自身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