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提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彩屏大道2号(肖村路口)东三楼。 负责人:颜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昝东明,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安,该支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立成,该公司职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北面威尼斯A1幢4单元411、4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福。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3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昝东明、王海安,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委托代理人马俊、王立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天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交二航局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2011年6月6日,天龙公司所属的“天龙18”轮在航行中失去控制,与中交二航局正在施工建设的江都海螺水泥码头(以下简称海螺码头)发生触碰,造成部分设施及设备损坏或沉入江中,码头施工被迫中断。该起事故造成中交二航局各项损失人民币约2600万元。“天龙18”轮由第三人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承保船舶险,该起触碰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应当根据其与天龙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直接向中交二航局赔偿保险金。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天龙公司赔偿其直接损失17261809元、间接损失5278720元,合计22540529元,第三人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中交二航局赔偿保险金,财产保全申请费、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天龙公司和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负担。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17日,中交二航局与案外人签订《江都海螺专用码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扬州港江都港区前进作业区海螺水泥码头工程,工程地点为江苏省江都市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园区,工程承包范围为码头及附属工程等。2010年11月,中交二航局依据合同约定,开始海螺码头的施工建设。 天龙公司所属的“天龙18”轮从秦皇岛装载煤炭开航,驶往镇江大港。2011年6月6日1428时许,该轮航经长江口岸直水道#89黑浮下游附近水域时,因船舶发电机故障,导致船舶失电,主机、舵机失灵,船舶失去控制。当日1432时许,该轮船艏触碰海螺码头,造成该码头多处排桩基局部坍塌、移位等。涉案事故发生时,该码头桩基工程和下横梁工程全部完成,部分纵梁、轨道梁预制安装完成,部分上横梁施工完成。对该起触碰事故,海事管理机构经调查认为:(1)“天龙18”轮船舶失电,主机、舵机失灵,失控后船员应急处置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体现在两个方面:①该轮在本航次进江航行过程中,采用了#1发电机并电运转、#2和#3发电机备用的运转模式,并将船舶主配电系统、应急发电机转换开关均设置为手动状态,致使#1发电机自动停车后,#2和#3发电机以及应急发电机无法自动启动并恢复供电,从而导致全船失电,主机、舵机失灵,船舶在余速和右舵角的作用下,向右岸码头偏转失控。②该轮在失电情况下,机舱人员未能尽快恢复供电,甲板部人员也未能立即在船头抛锚制动,应急处置准备不充分。(2)“天龙18”轮安全管理不善,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该轮既未按照船上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做好关键性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也未遵守海事主管机关发布的有关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通告要求,对主辅机、舵机、应急电源灯关键性设备进行认真自查,且该轮进江航行私自聘用内河船员引航也不符合长江引航规定,这些安全管理上的缺陷间接导致了涉案事故的发生。海事管理机构综合上述因素,认定“天龙18”轮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天龙18”轮于2010年7月31日建成,总吨位为15953吨,属适合航行沿海及内河的海船。该轮由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承保。2011年5月5日,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签发编号为21214004902043100002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天龙公司,保险船舶“天龙18”轮,主险险别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另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亿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9日中午12时起至2012年5月9日中午12时止。该保单另特别约定:适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全损免赔10%;本保单主条款中关于全损免赔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单。 经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定,海螺码头被触碰造成直接损失17261809元,间接损失5278720元。 2011年6月13日,中交二航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天龙18”轮。一审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武海法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中交二航局的申请。该裁定已执行。中交二航局为申请扣押船舶缴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船舶触碰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交二航局负责海螺码头施工及照管工作,在此期间,该码头遭受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外,责任均由中交二航局承担,对相关方的索赔也由其负责。因此,中交二航局就涉案触碰事故造成海螺码头的相关损失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以侵权之诉主张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天龙18”轮航行经过海螺码头附近水域时,在船舶失电,主机、舵机失灵的情况下,船员应急处置不力,是导致本起触碰事故的直接原因,属船员的驾驶过失。再则,该轮疏于管理,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以致在面临触碰紧迫局面时,不能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是导致本起触碰事故的间接原因,属船员的管船过失。天龙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结论的证据,故采纳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即“天龙18”轮应当承担涉案事故的全部责任,天龙公司作为“天龙18”轮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该轮过失行为负责。 |